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沪卫计财[2016]74号)关于《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医院的工作及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使用效益,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医院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龙华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的管理办法》,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下发全院各科室执行。
第一条我院接受社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条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五条医院实行每年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七条按照规定程序接受捐赠资助。
1、医院对于接受捐赠资助的项目进行评估、审议;财务、监察审等相关部门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的初步意见;
2、由医院党政领导集体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捐赠资助。
3、捐赠资助项目经审核同意接受后,医院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1)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2)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3)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八条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1、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财务部门根据《医院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的财及时入帐、规范核算。
2、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须按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捐赠资助项目涉及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或医学交流的,应当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备案程序,有关经费应通过单位财务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4、医院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5、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6、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明确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须集体讨论决定。
7、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医院发展。
8、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9、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第九条捐赠资助财产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2、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3、医院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医院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医院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部门或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以上暂行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龙华医院捐赠协议书
龙华医院捐赠协议书
甲方:乙方:
为促进国家中医中药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以支持中医中药事业的发展,并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第项财产
1.现金:(人民币)(大写)
2.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第二条捐赠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
第三条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
3.交付方式:
甲方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捐赠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收到捐赠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入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五条本次捐赠与医院采购药品、临床用药等无关,甲方不得以捐赠名义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本协议经甲、乙方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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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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